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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fā)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yè)稅政策的通知

日期:2009-05-13 09:06:37     瀏覽:117    來源:佛山培訓網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qū))*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fā)[2008]131號)關于進一步鼓勵普通商品住房消費的精神,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現將個人住房轉讓的營業(y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yè)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yè)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yè)稅。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fā)票、差額征稅扣除憑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guī)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建設部等*關于做好穩(wěn)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5]26號)、《*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89號)和《*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zhí)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2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營業(y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75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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