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檢查是納稅人不想面對又不得不面對的一個“痛苦”現(xiàn)實。其實,對于大多數納稅人來講,主觀上并沒有偷稅的動機,只是由于對稅法掌握得不精、不透造成的。因此,面對稅務檢查,大可不必惶惶然不知所措。那么,納稅人怎么應對稅務稽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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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坦然面對
有些納稅人遇到稅務檢查時,不是主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先想到的是托“關系”、走“門子”?,F(xiàn)行法律、法規(guī)賦予了納稅人許多合法權利。例如《*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9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p>
而實際情況是,有些納稅人因為不了解稅務檢查的有關規(guī)定,對稅務檢查往往是來者不拒,要什么給什么,稅務人員想怎么查就怎么查,很少注意檢查的規(guī)范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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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把握“亡羊補牢”的機會
目前,許多地方的稅務機關為了優(yōu)化稅務服務,對納稅人實行了分類管理。對于信用度高的企業(yè),在稅務檢查前會給其一定的自查時間,自查出的問題只補稅不罰款。
還有一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在確定日常檢查對象時,會給納稅人一次約談機會,即要求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通過初步稽核評估認為的可疑之處進行核實并作出解釋,如納稅人的核實結果與稅務機關的納稅評估結論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則稅務機關不再進行納稅檢查。反之,納稅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釋的,主管稅務機關就要將案件移交檢查機關進行專項檢查。因此,納稅人要牢牢把握住此次機會,認真對待,認真自查,力爭取得“拒之于門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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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運用軟硬兼施的手段
對于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納稅人一方面要積極地同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力爭求得稅務機關的理解、同情,*限度地降低稅務處罰損失;對于有異議或認為稅務機關認定的事實有出入的,也要大膽地進行陳述和申辯,不要怕稅務機關會因此加重對自 己的處罰,因為《*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因此,納稅人面對稅務檢查結果,既要積極溝通,又要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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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納稅人為了更好地應對納稅檢查,一定要熟知相關稅務知識,平時可對自身的納稅情況認真進行自查,找出“木桶”當中的“短板”,將其在短時間內盡快補上。只有這樣,才能更加坦然地面對納稅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