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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新莞人子女 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

2014年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新莞人子女 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

授課機構: 東莞汽車考證培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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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介紹

發(fā)布日期:2015-01-28 08:25

為更好地解決新莞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進一步完善我市義務教育階段新莞人子女積分制入學的招生管理,根據(jù)《東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特制定本方案。

    *條  本方案適用于年滿6-18周歲,有正常學習能力的新莞人子女,其父或母須在東莞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就業(yè)或經(jīng)商,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以及在東莞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條  本方案中的新莞人子女是指其父母雙方及本人均為具有我國國籍的非東莞市戶籍人員。擁有香港、澳門、臺灣身份證以及外國國籍等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學童不適用于本方案。

    第三條  申請入讀**的新莞人子女必須年滿6周歲;申請入讀*非起始年級的,必須符合相對應的入學年齡;申請入讀**的新莞人子女必須是*應屆畢業(yè)生。

    已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新莞人子女,不能申請留級重讀。如發(fā)現(xiàn)申請留級重讀者,將取消其申請資格。已在東莞市義務教育公辦*就讀的新莞人子女可讀至本學段結束;本學段結束后再升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需重新申請及計算積分。

    第四條  符合申請資格的新莞人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一方服務地或其父母在東莞市擁有產(chǎn)權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兩者任選其一)的鎮(zhèn)街新莞人服務*提出申請,通過積分制方式,入讀申請地所在鎮(zhèn)街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購買學位的民辦學校。

    申請人父母的學歷、職稱、在莞服務年限、在莞參保年限、在莞居住時間、計劃生育、在莞投資納稅等方面情況作為計算積分的依據(jù)。

    第五條 本方案共有十一個積分項目,其中一至九項為基本積分;第十、十一項為加、扣分項目。

    第六條 本方案第八項第3點和第九項積分項目為申請人積分,其余積分項目基本為申請人父或母積分。父母雙方不累計積分,積分方式如下:

圖片

    第七條 具體積分項目、分值如下:

   (一)文化程度

    1.高中(中技或中職)及以下學歷,30分;

    2.大專學歷,60分;

    3.本科學歷,80分;

    4.碩士研究生或以上學歷,100分。

    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畢業(yè)生分別參照大專和本科學歷積分。

   (二)、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執(zhí)業(yè)資格

    1.與專業(yè)技術職稱

   (1)初級工,10分;

   (2)中級工,30分;

   (3)高級工或初級職稱,50分;

   (4)技師或中級職稱,70分;

   (5)高級技師或高級職稱,100分。

    2.執(zhí)業(yè)資格

    取得*行業(yè)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50分。

   (三)在莞服務年限

    在東莞行政區(qū)域內(nèi)就業(yè)或經(jīng)商:

    1.工作累計1-2年的,每滿1年1分;

    2.工作累計3-5年的,每滿1年2分;

    3.工作累計6年及以上的,每滿1年3分。

   (四)在莞參保年限

    在東莞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包括城鎮(zhèn)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城鎮(zhèn)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每繳納1個險種每滿1年分。

   (五)在莞居住時間

    1.已申報居住登記

    在東莞市現(xiàn)居住地所在村(社區(qū))新莞人服務管理*申報居住登記的,10分。

    2.在東莞行政區(qū)域內(nèi)居住的時間

  (1)居住累計1-2年的,每滿1年1分;

  (2)居住累計3-5年的,每滿1年2分;

      (3)居住累計6年及以上的,每滿1年3分。

    (六)計劃生育

     已納入東莞市計劃生育屬地管理:

     1.在東莞市現(xiàn)居住地所在村(社區(qū))計生辦申報計生信息的,5分;

     2.按規(guī)定落實“一孩上環(huán)、二孩結扎”長效避孕節(jié)育措施及接受查環(huán)查孕服務的,5分。

    (七)在莞投資納稅

     1.個人在東莞市內(nèi)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企業(yè)成立滿1年,且沒有違法經(jīng)營行為,以工商登記注冊中的實收資本為依據(jù),每滿10萬元1分,可累計,*不超過200分;

      2.個人近3個年度在莞納稅額(含個人所得稅、從事個體工商經(jīng)營活動繳納的稅款),每滿5000元2分,可合計國、地稅稅款的分值,*不超過40分。

    (八)在莞參加社會服務

     1.近5年在莞參加義務獻血,每次2分,*不超過20分;

     2.近5年在莞參加社區(qū)志愿服務、在市志愿者聯(lián)合會及其下屬志愿服務組織參加志愿服務,每滿50小時2分,*不超過10分;

     3.申請人(學生本人)近5年在莞參加社區(qū)志愿服務,在市志愿者聯(lián)合會及其下屬志愿服務組織參加志愿服務,每滿50小時2分,*不超過10分。

    (九)在莞接受教育

     申請入讀**:

     1.在東莞市批準開辦的幼兒園接受1年學前教育的,3分;

     2.在東莞市批準開辦的幼兒園接受2年學前教育的,6分;

 3.在東莞市批準開辦的幼兒園接受3年學前教育的,10分。

      申請入讀*非起始年級和*學校:

      1.在東莞市公民辦*接受1年*教育,有學籍的,2分;

  2.在東莞市公民辦*接受2年*教育,有學籍的,4分;

      3.在東莞市公民辦*接受3年*教育,有學籍的,8分;

  4.在東莞市公民辦*接受4年*教育,有學籍的,12分;

  5.在東莞市公民辦*接受5年*教育,有學籍的,16分;

  6.在東莞市公民辦*接受6年*教育,有學籍的,20分;

      7.在東莞市公民辦中*接受7年義務教育,有學籍的,24分。

    (十)加分

     1.居所方面:在東莞市擁有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18平方米的自有居所(已辦理房地產(chǎn)權證或購房合同備案),5年以內(nèi)的(含5年),30分;5年以上的,40分。非住宅類房產(chǎn)不加分。

     2.科技方面: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的發(fā)明人或優(yōu)秀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多項不累加),60分。

    3.技能競賽方面(多項不累加;同一項目獲得不同層次獎項的,選取*一個層次加分):

    (1)近5年參加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原勞動*)主辦或聯(lián)合*、行業(yè)舉辦的職業(yè)技能競賽獲得獎項,40分;

    (2)近5年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局(原勞動*)或東莞市教育局推薦參加的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原勞動和社會保障*)或廣東省教育廳主辦或聯(lián)合*、行業(yè)舉辦的職業(yè)技能競賽獲得獎項,50分;

    (3)近5年由東莞市人力資源局推薦參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原勞動和社會保障*)主辦或聯(lián)合*、行業(yè)舉辦的職業(yè)技能競賽獲得獎項,60分。

     4.計劃生育方面: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20分。

    (十一)扣分

  1.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1)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含收養(yǎng),下同)子女的,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處理或未處理完畢的,其子女不得申請積分入學;

    (2)違反政策生育子女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以及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扣60分。

  2.違法犯罪

    (1)近5年曾受過勞動教養(yǎng)的,扣50分;

(2)近5年曾受過刑事處罰的,扣100分。

    第八條 各積分項目提供材料見《2014年東莞市新莞人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材料一覽表》。

    第九條  申請人總積分為負分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以及*向民辦學校購買的學位不予錄取。

    第十條 已納入積分制入學檔案管理的新莞人子女,因其父母服務地或自有居所變化需要轉學到其他鎮(zhèn)街公辦學校的,或積分入學未被錄取需要重新申請的,可向鎮(zhèn)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激活積分管理檔案,補交相關證明材料,實現(xiàn)積分材料資源共享。

    各審核*根據(jù)本方案積分標準,重新評定申請人積分。當?shù)亟逃?根據(jù)2014年提供的學位數(shù)以及申請人重新評定的積分,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

    第十一條 本方案各項積分項目中需提供的證件、證書及相關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偽造,將取消申請資格,并且之后3年內(nèi)不予受理相關積分制入學申請。入學后被發(fā)現(xiàn)提供虛假材料的新莞人子女,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允許其完成該學期的學業(yè),學期結束后,終止其就讀公辦學校的資格;在*購買學位的民辦學校就讀的,從該學年下一學期起,取消其免交學雜費的待遇。

    第十二條 為確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實施,各鎮(zhèn)街要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對積分制入學工作進行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指導監(jiān)督,及時處理積分制入學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市成立監(jiān)察小組,接受群眾、社會的意見反饋,監(jiān)督本方案的實施。

    第十三條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林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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